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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备用网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0-23
*种类顺序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方式 *是否默认检查事项 备注 *是否需要审核
01 对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起实施。)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2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监督检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3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4 对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和《催报单》不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对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和《催报单》不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5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6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7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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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15号,200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09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监督检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0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1 对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并报送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并报送的;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2 对实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自2006年7月17日起施行。)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3 对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颁布机关国务院,2006年2月1日实施)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4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5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监督检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15号,200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6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监督检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7 对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监督检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8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伪造统计资料并报送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伪造统计资料并报送的;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19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0 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违反统计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1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监督检查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2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监督检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15号,200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3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监督检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4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5 对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颁布机关国务院,2006年2月1日实施)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6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27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监督检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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